第134章 公审(上)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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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罪犯,李伍!去岁县里闹水灾,县里征募劳役算是度过了这一灾。
  县里准备筹措资金修建河神庙以稳定浮山县河域,防范灾祸。
  县衙本已经拨款百两银子,然这李伍却还私自向附近村镇凑份子钱,一共筹措白银千两。
  去岁底,朝廷额外征收人头税,原只是征收,一人百文钱,然刘伍与其同伙强行增至两百文。
  此数额对城内百姓还能接受,然对乡野百姓无异于灭顶之灾,出现诸多不举子现象,诸如此罪证多如牛毛,可谓罄竹难书。
  且从其家中收缴赃钱三千两,加之此前花销购置的田产房产,合计不下五千两!
  斩立决也不足以平民愤.....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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