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一章:香港人的報復?--毒面包案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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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并不正常!怎会能同一时间有数百人有同样症状?
  化验结果出来了。
  裕成办馆的面包含有大量砒霜!
  砒霜可谓古老毒物,无臭无味,也极易被呼吸系统、消化系统及皮肤吸收,将他放在食物上,只要少量砒霜已可置人于死地!
  这是要将英殖民的高级官员一举歼灭吗!
  不寒而栗!
  「东主不在店舖,刚好去了澳门,岂不是畏罪潜逃?」
  此时,裕成办馆的东主张霈霖和他的家人正在前往澳门的船上,英方已通知澳方,截下张霈霖,并将他移交至香港。
  洋人们看到他们,无不咬牙切齿,恨不得直接将他直接就地正法。
  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坚持:
  「宁枉杀无辜!也胜于承认英国人的智慧和行动无法找出真凶!」(高马可:《香港简市》)
  似乎,在某些洋人角度看来,这单案件若由法院受审,未必能够有足够证据将疑凶绳之以法。
  你可能会奇怪,在面包下了砒霜,那一定是人为作案,为什么裕成办馆的人也有机会摆脱罪名?
  这里先简介部分普通法司法制度的一些观点。
  首先是「无罪推定原则」,简单来说,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,在审判上应推定为无罪。
  所以,裕成办馆的疑犯,之所以称为「疑犯」,纯粹是因为他们与案件有嫌疑,但他们仍可享有公民辩护的权利。
  在此原则下,提出起诉的检察官应尽力找寻「疑犯」犯罪的证据,以证明被告事实上的确有罪。
  若证据显示不足,被告将会无罪释放。
  这与当时大清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不同,在此原则下,被告人必须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能有机会无罪释放。
  你或许会说,「无罪推定原则」岂不是有机会让真正犯案的凶手因检察官证据不足而脱罪?岂不是让更多罪犯逍遥法外?
  你说出了重点来。
  但英国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就是,宁可错放一人,也不愿错杀一人!
  因为在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下,会有更多的被告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犯罪,而被迫送进牢房!
  若有犯罪都算了,你岂不能看见历朝历代的冤狱多不胜数?
  被剥夺自由的无辜公民,成为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下的受害者!
  「不行!将他们交给香港法院受审!」
  港督宝宁虽然为受害者,但仍然相信香港司法制度,将他们交给法院审理,希望法律能够还他们一个公道。
  2月2日,本案在最高法院开审。
  张霈霖聘请了两名大律师作为辩方,控方代表律师为律政司晏士地。
  张氏和另外九名被告被控「施用毒药并意图杀人及谋杀殖民地医官」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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