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00章 1691流言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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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,硝石作为製造火药的关键战略物资,就被纳入国家严格管控体系。
  明初的《大明律》中已明確规定,硝石、硫磺等属“违禁物”,严禁私自买卖、运输或持有,违者將受到严厉惩处。
  这一政策旨在防止地方势力或民间私自製造火器,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。
  硝石的开採、收购和分配由官府垄断,民间不得私自採掘硝土或从事硝石贸易,所有原料必须由官方统一购置和储备。
  同时,官府也禁止民间私售硝石,更严格限制其流向境外。
  这表明对硝石的管控是延续性的国策。
  硝石主要供应给官方军器机构,如神机营等,用於製造火銃、火炮等武器,民间即使有少量使用,如製作烟花爆竹,也需在官方许可和监督下进行。
  只不过,大明的国情是个什么样子,更別说时过境迁,到这个时候,官府对硝石的管控,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趋近於无。
  否则,也不会有大量中国硝石通过海贸,以及周边国家的走私流出国门。
  硝石资源,其实在大明,特別是南方,广泛存在。
  只是大型矿场很少,多是一些硝石岩洞,產量极少。
  这些硝石矿洞,官府自然也疏於管理,其中不乏有官府中人参与私采盗挖牟利。
  何况,其实民间也多有粪土製硝的方法获得硝石,作为家中引火之用。
  因为比较普及,也让官府难以控制。
  “硝石在国內流通,只要凭文书,就可以放行。
  不过,处境的硝石,兵部需严加勘合。”
  明朝的边防军可以说是守住这条防线的最后一关,如果能够有效打击走私,朝廷才有可能在硝石的出售上获得利益。
  硝石出產到销售,户部都徵收商税,从海港出口还要加收关税。
  兵部核准,也会给兵部带来一笔收益,实际上就是给户部和兵部两条收钱的门路。
  在过去,因为朝廷官方层面禁止硝石出售,所以下面商人都是私下里进行,而没有走官面。
  於是,硝石的税赋完全流失。
  毕竟,他们私下里走私的硝石,必然是在朝廷登记册上没有的。
  现在朝廷允许过了名录的硝石出售,只是徵收重税,只要商人不傻,在原有价格基础上,把朝廷加的税加到硝石售价上,一样可以卖出去赚钱,还不必背负走私的罪名。
  当然,硝石涨价后,商人或许还是会走私。
  毕竟,加了税钱,一旦走私成功,等於增加他们的收入。
  魏广德单独和张科说这事儿,其实就是要兵部守好最后的关口。
  一旦边关將官被这些走私商人买通,那户部和兵部,都会少一大笔进项。
  兵部知不知道这些事儿,其实是知道的。
  也別把大明兵部想的很傻,完全无法控制下面的將官。
  对於边境將领,只要定时轮换,严格监察,对於这种事情还是可以杜绝的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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