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5章 阿云案,释经权!(4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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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也即,杀伤之罪,即便自首,也仅可减免引发其杀人的罪状,不可减免杀人罪。
  就像盗窃杀人罪,由盗窃引起了杀人,若是有自首情节,便可酌情减免盗窃罪,但不可酌情减免杀人罪。
  判罪的下限,就是杀人罪,不存在继续减刑一说!
  二、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。
  这就更是一目了然。
  根据《大周刑统》,阿云虽是主动招供,但算不上自首,不可酌情免罪。
  论起判罚,肯定是以故意杀人罪为下限,从而判处的绞刑。
  不出意外,卷宗打回登州,建议判处绞刑,而非入狱、杖刑,亦或是流放。
  本来,要是许遵遵从了刑部的建议,事情也就到此为止。
  但不巧的在于,作为重镇知州,正四品官员,许遵正谋划着熙丰七年入刑部,亦或是大理寺任职呢!
  卷宗被人打回重审,引起了不少刑部、大理寺的人议论,甚至隐隐都有政敌意欲趁机弹劾,试图说明他断案不专业,不宜擢升。
  然后
  许遵不干了!
  老子是根据先帝敕令判的!
  刑部根据《大周刑统》,自是有理有据。
  但他许遵,难道就是没有根据就胡乱判罪的人吗?
  《嘉祐编敕》,这可是先帝的敕令!
  许某依据先帝敕令判罚,你凭什么是说判得有问题?
  就此,许遵干脆怒而上奏,一道文书呈递到了大相公江昭的手上。
  就这样,这么一道小小案件,引起了庙堂百官的注意。
  本来,这也就算了。
  无非中书省颁下一道敕令,予以特赦即可。
  关键在于,有点不巧!
  近来,不少已经退出庙堂、“居江湖之远”的变法反对者,隐隐有死灰复燃的迹象,搞起了“道统之争”。
  这些人,试图通过对《诗经》、《尚书》、《礼记》、《周易》、《春秋》、《乐经》六大典籍的诠释与传播,从理论学说上否定变法新政。
  总之,就一句话——祖宗之法不可变!
  连不可轻变的“轻”字都没了。
  反对者不老实,支持者也毫不弱势,以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为主,几乎是天天论道,半点不怂。
  而事实就是,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,单拎出来一位都足以开宗立派,几人一起合力,无疑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水准。
  反对者辩论不过,节节败退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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