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5章 阿云案,释经权!(5 / 7)
恰好,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的矛盾,让反对者瞅见了机会。
就此,道统之争、敕律之争,合二为一。
所谓律令,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——《大周刑统》。
敕令,也即君王,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,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。
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。
其中,自秦汉至唐初,律令和敕令一旦相违,都是都是以律令为主,律令高于敕令。
自唐初至五代十国,中央集权越来越高,律令、敕令则是隐隐并驾齐驱,乃至于敕令隐隐高于律令。
不过,大周一朝,却是从未有过相关争论,尚未正式决出高低。
此外,治国理政,九成九的政令,其实都是敕令。
这主要是律令不可更改的缘故,变法者唯有以敕令为变法政令的主要载体。
反对者注重敕律之争,主要就是律令几乎不会有任何变更,可谓是典型的“祖宗之法”。
律令是君王亦或是中枢根据治政需求暂定,偏向于“暂时性”。
唯有偶尔的一些已经偏向于可百十年长久执行的敕令,方才有可能被编为编敕,也就是类似于《嘉祐编敕》的形式。
但不论如何,律令就是律令,敕令就是敕令。
阿云案,就此演变为了敕律之争,反对者与支持者的理论之争。
由此,庙堂之上,也就有了关于阿云案的三大辩论:
其一,就是是礼大还是律大?
这一论题,本质上也就是阿云究竟是不是“妻杀夫”。
刑部的人认同许遵的观点,达成了意见一致,但太常寺和礼部的一些人却是不太认同。
主要是从“礼”的角度,阿云的叔父已经受了彩礼,阿云和韦阿大已经到了纳采的地步,构成结亲事实。
就算是阿云尚在服丧,也不影响这一事实在礼教层面被认可。
不过,这一争论水不大。
主要是太常寺和礼部也内讧,不少人还是认为服丧钦定婚事不合礼制在先,纳采在后,两者有一定的先后顺序,许配不合礼制,也不合法。
其二,阿云算不算自首?
这一争论,根据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,各执一词,难有分说。
其三,究竟是律令大,还是敕令大?
这是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核心点,也是大理寺、刑部和其他司衙的争论核心点,也是道统之争的决胜点。
凡是政令,十之八九都是敕令。
于反对者而言,若是可借机定下律令高于敕令,也即意味着日后的变法政令都得顾忌律令的存在。
就此,反对者也算是有了尚方宝剑,可借此为由,阻挠一些不太认可的政令。 ↑返回顶部↑
就此,道统之争、敕律之争,合二为一。
所谓律令,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——《大周刑统》。
敕令,也即君王,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,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。
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。
其中,自秦汉至唐初,律令和敕令一旦相违,都是都是以律令为主,律令高于敕令。
自唐初至五代十国,中央集权越来越高,律令、敕令则是隐隐并驾齐驱,乃至于敕令隐隐高于律令。
不过,大周一朝,却是从未有过相关争论,尚未正式决出高低。
此外,治国理政,九成九的政令,其实都是敕令。
这主要是律令不可更改的缘故,变法者唯有以敕令为变法政令的主要载体。
反对者注重敕律之争,主要就是律令几乎不会有任何变更,可谓是典型的“祖宗之法”。
律令是君王亦或是中枢根据治政需求暂定,偏向于“暂时性”。
唯有偶尔的一些已经偏向于可百十年长久执行的敕令,方才有可能被编为编敕,也就是类似于《嘉祐编敕》的形式。
但不论如何,律令就是律令,敕令就是敕令。
阿云案,就此演变为了敕律之争,反对者与支持者的理论之争。
由此,庙堂之上,也就有了关于阿云案的三大辩论:
其一,就是是礼大还是律大?
这一论题,本质上也就是阿云究竟是不是“妻杀夫”。
刑部的人认同许遵的观点,达成了意见一致,但太常寺和礼部的一些人却是不太认同。
主要是从“礼”的角度,阿云的叔父已经受了彩礼,阿云和韦阿大已经到了纳采的地步,构成结亲事实。
就算是阿云尚在服丧,也不影响这一事实在礼教层面被认可。
不过,这一争论水不大。
主要是太常寺和礼部也内讧,不少人还是认为服丧钦定婚事不合礼制在先,纳采在后,两者有一定的先后顺序,许配不合礼制,也不合法。
其二,阿云算不算自首?
这一争论,根据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,各执一词,难有分说。
其三,究竟是律令大,还是敕令大?
这是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核心点,也是大理寺、刑部和其他司衙的争论核心点,也是道统之争的决胜点。
凡是政令,十之八九都是敕令。
于反对者而言,若是可借机定下律令高于敕令,也即意味着日后的变法政令都得顾忌律令的存在。
就此,反对者也算是有了尚方宝剑,可借此为由,阻挠一些不太认可的政令。 ↑返回顶部↑